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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t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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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集中区(园区),市政府各局、室:

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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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3


  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核技术应用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计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松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扶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扶余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密封放射源、辐照装置、加速器及其它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非密封放射源丢失、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发生地震、洪涝等大范围自然灾害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脏弹攻击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及其它辐射事故等,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预防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1.4.2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为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设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指挥中心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核应急和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市环保、公安、卫生、财政、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及发生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尽其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有关技术援单位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对事故应急给予技术支持。涉及军事项目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工作、涉外核事件的外事协调等相关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1.2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同志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等相关科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应急职责

2.2.1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组织制(修)订并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应急措施、信息通报、医疗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

3)初步确定辐射事故等级(不包括核事故),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故报告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松原市环保局、公安局、卫计委和扶余市政府上报辐射事故信息。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2.2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事件处置过程中治安工作。

3)市卫计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4)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救助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平时应急能力建设及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辐射事故期间样品的陆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为辐射事故期间样品运输开辟应急通道。

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核与辐射事件涉及地区的气象资料。

2.2.3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主要职责

1)落实市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辐射事故应急的各项任务。

2)拟订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准备工作。

3)完成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包括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和传递、应急通报和通告、工作报告的起草、事故调查和监测、辐射事故后果的评价等。

4)编写辐射事故报告,与相关部门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应急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6)负责与省、松原市专家组联络。

7)管理和维护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8)完成指挥中心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工作。

2.2.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主要责任

1)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发现辐射事故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市辐射环境应急办。

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负责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4.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计等部门报告。

4.2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4.3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扶余市政府和松原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市环保局报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4.4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市级辐射应急机构、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对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进行核实,并报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4.5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

5.1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辐射事故和无人员伤亡的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应急机构处理;根据需要可向省市辐射应急机构请求技术支持。较大辐射事故中有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伤残的,上报省市辐射应急机构处理。

5.2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同时向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计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如出现人员伤害,应立即送当地辐射定点医院治疗;如当地无法处理,应及时转诊至由省卫计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5.3各乡镇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市辐射应急机构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

市环境保护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要求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组成辐射监测技术组,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判定辐射水平。

市公安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控制组,按照专家咨询组意见以及辐射监测技术组的监测数据,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已被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

市卫计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指定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护组,并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待命。

如辐射监测技术组发现人员或物品被放射性沾污,市环境保护局应要求市环境监测站组成现场洗消组,对放射性表面沾污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现场洗消组还负责收贮在医院急救中产生的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等。

市辐射应急办会同辐射监测专业组和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研究后,提出终止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

5.4接到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产生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脏弹攻击、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等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辐射应急预案并上报市辐射应急办。在市级辐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市辐射应急办指挥下开展工作。

5.5在辐射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注意收集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协调广电、通信以及宣传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5.6在事故应急状态下,环保部门可根据专家咨询组的建议,在媒体上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及时开展公众心理干预,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经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发布事故处理和处置情况。

5.7应急终止后,各级辐射应急机构应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成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防止发生类似事故;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各级辐射应急办应组织、指导有计划的环境辐射跟踪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以及监督实施因事故或去污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总结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应急机构提交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指挥中心要建立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对辐射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形成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辐射应急网络。

6.2资金保障

对辐射事故所需应急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装备保障

辐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

6.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6.5通信保障

指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辐射应急处置系统和辐射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7 应急能力维持和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习

市辐射应急办统一组织参加省辐射应急办组织的对各类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 经市辐射事故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辐射应急办对本应急预案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1次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安全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擅自发布辐射事故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发布辐射事故信息的;

9)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指挥中心视情况负责组织修订、发布和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蔡启昌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永孝  市环保局局长

          郭占伟  市政府办副主任

          潘德军  市交通局局长

          杨文学  市卫计局局长

          张永文  市财政局局长

          谷凤霞  市气象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下设扶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长张永孝兼任,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核应急和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9 名词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伴生放射性矿: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辐射安全情况和辐射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核技术应用: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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