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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国土资源局

 机构名称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班子及分工

曲占斌  局长、党委书记:主持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

黄丽敏  局党委副书记:协助局长分管党委办公室、工会,联系妇联、共青团和市委各部门工作,抓好扶贫攻坚工作。

单永强  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财务科、地籍管理科、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物业中心。

阚佳忠  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耕地保护科、信访办、土地整理中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办公室。

赵志刚  纪检书记: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室、乡镇国土资源所、农村土地管理中心、国土资源测绘队,抓好机关作风建设。

李国辉  土地监察专员:协助局长分管人事教育科、矿产地质科、法规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扶余市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抓好安全生产、抗旱防汛工作。

尹万利  副局长:负责高新农业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土地利用科、收购储备中心、城区所、新源镇国土资源所。

赵洪君  副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信息中心、采油区土地工作站、行政审批办公室。

 信息负责人

肖冬梅

 联系电话

0438-5895008

内设机构及 

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稳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措施、办法,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它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执行并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市内规划矿区的管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将控制指标落实到具体矿山;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的实施,组织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初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乡镇国土所是基层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承担乡镇行政辖区内(城区所和开发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矿产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主要是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负责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管护工作;组织开展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的业务工作,参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集中开展的业务工作;参与土地征收(用)、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补偿和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受市局委托征收国有土地年租金、对辖区内各类乡(镇)、村及企业用地,集体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整顿土地隐形交易行为;负责土地调查统计,日常变更调查及日常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承办上报宅基地用地审批及土地登记的前期工作;负责调查调解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参与其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记录、报告土地、矿产违法情况,并协助执法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及服务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文电处理、重要会议的组织等秘书事务;负责调查研究、情况综合、信息整理、新闻宣传、档案、保密、机关保卫、印信、接待及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全局的财务核算工作;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土资源相关费金征缴进行监督管理。  

(二)业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和计划,并检查、指导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与土地整理政策;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垦耕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地转用和征用管理及审查报批;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储备库建设;加强农地用途管制。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及土地统计;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租赁和抵押工作;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拟定政策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划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初审,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包括储量登记、统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信息统计。

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法规监察科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起草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提出和下达对违法案件的处置意见。办理有关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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