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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无办学许可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

各无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确保所有在园幼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全市民办幼儿园和教育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市无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擅自设立的分园和有办学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擅自设立的分校;待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无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立即关停,妥善安置幼儿或学生,检查中发现没有关停的,教育局将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检查,强制取缔。 
    2、有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擅自设立的分园和民办教育机构擅自设立的分校,要立即关停,撤下牌匾,拒不关停的分园和分校,将吊销其幼儿园或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教育局将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检查,强制取缔。 
    3、待审批的民办幼儿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审核期间不得招生,已经招生的要立即停课,妥善安置幼儿或学生,待取得办学许可后方可招生,违反规定将取消办学申请,教育局将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检查,强制取缔。 
    联合检查组近期将深入到全市各无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取缔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扶余市教育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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